【律师视点】唐娟娟:热点 | 车内700余万元快递被烧,车主竟一脸淡定?真相让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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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披露了一起离奇案件。满载高价快递的面包车突然起火,财物损失高达700余万元。警方调查后却发现,这场“车辆自燃”的始作俑者,竟是车主自己……
存放包裹的面包车被烧,车主居然毫不伤心?
3月22日一早,浦东张江轨交13号线学林路站南侧工地旁的一辆面包车燃起熊熊烈火。浦东公安分局孙桥派出所接报火警后,立即会同消防部门开展处置,火势很快被扑灭,幸运的是火灾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车主居某某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到,他声称自己当日早上7时将车停放在此处后便离开了。据他所说,这辆车平时都是他负责某电商平台配送的朋友梅某某使用的,自己并不知道详细情况。车辆的残骸中确实发现了大量的快递包裹,但随着调查深入,不少疑点却浮出水面:
✦疑点一:车主居然不伤心?
警方注意到,得知噩耗的梅某某似乎深受打击,但作为车主的居某某完全没有流露出伤心之情,反而是不断强调车辆起火原因是自燃,与自己毫无关系。
✦疑点二:价值700余万的包裹已经被拆?
在现场车辆的残骸中,警方发现了大量的快递包裹,不过这些包裹竟然都有人为拆解的痕迹,而损失的快递总价值居然高达700余万元。
民警进一步了解到,梅某某是在居某某的介绍下进入电商平台工作的,由于没有可用于配送快递的车辆,居某某还好心提供车辆、且多次与他一同配送。而事发前的双休日,也是居某某和梅某某一起配送,一些因为地址和联系电话错误、无法配送的快递都留在了那辆被烧毁的面包车里,由居某某开走。
而在进一步调查之后,民警发现,此次烧毁的订单居然都是居某某本人下单的!并且故意使用了虚假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导致配送无法达成。
此时民警几乎已经断定,这次火灾就是车主居某某精心策划的。
原来,居某某2019年就利用某电商配送员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的下单骗取3部手机,由于涉案案值不够,当时他并未被起诉,仅被处以行政处罚。没想到他毫不吸取教训,这一次,又故技重施。
面对调查结果,事发后的第二天,居某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在梅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下单的那些无法配送的快递逐一拆解还原,取出里面的货物据为己有,之后又故意造成车内电线短路引燃车辆造成火灾假象。为了让车辆充分燃烧,居某某还事先订购了大量酒精、纸巾等易燃品。
快递内的高价物品,被居某某藏在一条小路的绿化带内。民警根据供述,成功找到被其藏匿的18块各类名牌手表、92组各类名牌耳机、1部数码相机、22件各类名牌衣裤、766张各类储蓄消费卡。
目前,犯罪嫌疑人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问题探讨——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居某某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将自己的快递事先偷走,再制造快递损毁的假象,这样,大家都会以为快递是被“烧毁”了,事后居某某可能会以未收到商品为理由向电商平台要求退款或重新发货。
不过,就偷自己订的快递,谎称丢失要求商家退款的行为定性问题,司法实践实际存在不同的声音。例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将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非法手段取得财物后,谎称未收到货而向商家索赔的行为,评价为盗窃罪。而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将行为人以通过快递送迖的合法手段取得财物后,谎称未收到货而向商家索赔的行为,评价为诈骗罪。
2019年,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淘宝商家三星环球购企业店购买手机1部。同月25日,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赖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南岗街万科尚城,拨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某取件。被告人罗某某谎称自己不在家,后趁快递员离开快递车去送其他快递件之机,从快递车内盗走装有该手机的快递件。随后,被告人罗某某虚构装有其手机的快递件丢失的事实,向三星环球购企业店申请退款。此后,罗某某又以相同手法再次作案。不过,上述两次申请退款均未获成功。但是,就被告人罗某某这一系列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各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诈骗罪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被告人罗某某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取的财物是其本人已付款购买的手机,并未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本案评价的本案评价的重心应当在后一阶段,即被告人罗某某骗取手机销售商货款的阶段。以被告人罗某某的目的行为性质定罪,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罗某某的真实目的和其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故被告人罗某某构成诈骗罪。
✦观点二:盗窃罪
该观点认为,手机虽系被告人罗某某向淘宝商家购买,但快递员未完成派送,仍属于物流公司管理、运输、派送过程中的财物,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物流公司依法对物品的被盗、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罗某某秘密窃取物流公司管理、运输、派送过程中的财物,侵犯了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三:择一重罪即盗窃罪论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罗某某犯诈骗罪定性错误。被告人罗某某存在两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其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员的三轮车中取出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行为;骗取手机销售商货款,应评价为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应择一重罪认定构成盗窃罪。
回到居某某的案件,在行为定性上实际也存在这样的争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首先,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本案中,居某某所实施的行为是,自己下单填写了虚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由于无法配送,这些快递都留在了居某某的车里。接着,居某某将这些无法配送的快递内的物品拿出来据为己有,再假装汽车自燃。这样,居某某就有机会拿走这些快递内的财物。上述一系列行为就属于“实施欺诈行为”。其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的“对方”应该指的是电商平台。根据相关规定,在运输中,如果包裹燃烧烧毁,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退款或者补发货物。因此,本案中,屈某某可能会在快递被烧毁后,向电商平台申请退款。那么,电商平台便会基于错误认识向居某某退款,这也是成立诈骗罪的另一个条件——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至于电商平台是否会追究负责物流公司的责任,居某某就“不管了”。最后,成立诈骗罪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中,快递内的高价物品,被居某某藏在一条小路的绿化带内,实际已经在居某某的占有之下。综上所述,居某某涉嫌诈骗罪。
但是,按照支持盗窃罪的观点,居某某的行为可能也涉嫌盗窃罪。理由在于,居某某下单后,物流公司基于承运合同这一债的关系,合法占有屈某某订购的物品。物流公司把商品交给快递员梅某某派送,快递员在派送商品途中对该商品处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商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商品也未归居某某所有。居某某取得自己订购商品的手段,并非通过正常的快递派送途径,而是从快递员车中盗窃取得,其行为具有非法性,侵犯的法益是物流公司基于债的关系而合法占有的权利,故应认定居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此外,本案中,居某某在偷拿快递后,甚至还放火烧了自己的货车。而这一放火行为实际上也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有构成放火罪的可能。当然,目前居某某只是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但案件本身如何定性,居某某将受到何种处罚,最终还是需要看法院的认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使是自己的快递,也不能在快递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拿走,更不能在事后佯装快递丢失再向卖家要求退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财而耍小聪明,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当然,如果您或身边的亲朋好友遇到了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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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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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简介
徐红亮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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